第一条 为提高我系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较高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文化交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队在系团总支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会体育部负责具体管理,管理职责包括运动队成员的招收、训练、比赛、相关经费的管理及与相关系、部门的协调等方面。
第三条 根据学院体育竞赛安排,结合系部实际,常设运动队人数编制如下:
1、女子篮球队8人,男子篮球队12人。
2、男子足球队20人。
3、女子田径队15人,男子田径队15人。
4、女子排球队10人,男子排球队10人。
5、乒乓球队16人,男女各8人。
6、网球队队16人,男女各8人。
7.游泳队16人,男女各8人。
8.健美操队20人。
原则上每个学生只参与一个训练队,每个运动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
第四条 教练员由系团总支学生会聘任体育教师或有相应专长的老师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系统、科学地制订计划,及时进行训练总结。
2、关心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努力成为运动员的良师益友。
3、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指导运动队参加比赛。
4、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 运动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运动队队长由各运动队选举,报系团总支学生会批准后聘任。其职责是:
1、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运动员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2、加强运动员训练与比赛前的安全文明教育。
3、组织运动队训练,并做好训练参与记录、成绩记录。
4、熟悉比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组织运动队参与学院各项竞赛。
5、协调系学生会体育部做好后勤及其他保障情况。
6、参与系部各项比赛的组织。
7、协调好训练、比赛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反映运动队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运动员纪律要求
1、按时参加运动训练,认真完成运动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不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队长请假。
2、比赛过程中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3、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体育文化宣传的骨干。
4、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第七条 运动队训练
坚持科学系统训练,平时每周训练1—2次,赛前一个月每周训练4—5次。每次训练90—120分钟。训练由队长负责,做好出勤统计、成绩统计。
第八条 运动队经费
按20元/人*学期,拨付日常训练经费。参赛经费,如服装费、报名费等按预算拨付。其它经费的使用均采用预决算制度,由队长向系团总支书记申请,严格控制预算外经费的使用;足球队篮球队每年可给予60元/人的服装补助。
第九条 奖励条例
1、学期末对运动队及运动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运动队队长、副队长参照学生会部长、副部长授予综合测评分,运动队队员参照学生会干事授予综合测评分,享有学院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学生干部的优惠。
2、体育优秀奖从各运动队中评选。
3、参与学校比赛获奖的,按学校最终设置奖项确定奖励。学校设置奖项的名次分别对应9、7、6、5、4、3、2、1分,每分奖励15元,三四年级运动员按每分30元进行奖励。集体项目按学院奖励标准发放,前三名分别为500,400,300,四至八名为200元。单项破纪录双倍奖励。
4、参与训练的时间,按考勤记录,折合成义务服务时间,给予一定劳务补助。
5、每学年第二学期末,举办学年体育表彰大会,评选优秀运动员10名,优秀运动队3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系部成立学生运动委员会,团总支书记任主任,体育部部长为副主任,体育部副部长、各运动队队长为运动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比赛参与
系部参加学校各项比赛,由系学生体育运动委员会召开各筹备会议,协调比赛参与。最终运动员选拔一般组织初选,初选由系运动委员会组织。体育部做好各项比赛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运动员要爱护体育器材,借用学校的物品要按期交回,如有丢失,应照价赔偿。对不能坚持出勤,训练不认真的运动员,视其情节,经教育不改者应暂停训练,或开除队籍。
第十二条 队员选拔与换届
各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运动员选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组织换届。选拔与换届由队长组织。各运动队队长及时将运动队名单和换届结果交系学生会体育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系团总支学生会制定,自2016年6月1日生效。
防灾工程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