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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05 [来源]:  : 浏览次数:

根据土木工程学院设备仪器管理条例,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条例:

一、 在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训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产科负责人备案。

二、 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三、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四、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 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