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完善土木工程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方略,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咨询机构,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和学院的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成,设委员7—15人。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人,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半年以上或需要撤换,程序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处理学术公平公正,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第九条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条 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权利及义务 一、教授委员会职责: 充分发扬教授治学,教授委员会对学院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决策: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 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学科进行学科建设;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 审议学院教学组织形式和专业设置;审议学院的本科生方案和教学计划、各专业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审议、指导精品课程的建设和教材的建设;审议、指导学院的教学改革和研究、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审议学院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名单;审议学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等有关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 审议学院科研组织形式;负责凝练学院的科研特色和研究方向,讨论确定平台的资源配置原则;指导各类科研、学术机构(平台)的建设并实施评估;评价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及相关事项,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定学院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等有关科学研究的诸多事项。 第十六条 队伍建设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讨论、确定学院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负责学院人才引进的考核工作;负责学院的职称评审工作等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的评议事项;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教授委员会主任职责: 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教授委员会主任任职期满,须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四、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根据学院行政和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会议议题,经教授委员会主任与学院党政负责人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在对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原讨论决定的意见无变化时,学院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相应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如果讨论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六章 其它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按照教授委员会章程认真开展工作,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请假;如连续半年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本届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学院及学校声誉和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教授委员会委员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教授委员会委员一旦办理了退休手续,自动退出本届教授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学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 |